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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全州工业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州人民政府决定筹集工业信贷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帮助企业解决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确保企业信用及正常的生产经营。根据《民法通则》、《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由州级财政负责筹集2亿元,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
(二)资金管理。州人民政府指定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不出现风险。
二、资金用途和使用对象
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正常、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财务出现暂时困难,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偿还到期贷款的短期周转。具体由贷款银行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提出支持企业名单,商州工信委统一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行文确定。
三、资金使用额度、时间及费率
资金使用单笔额度最高不超3000万元,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决定。为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使用期限为1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占用费率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四、资金申报和审批
(一)用款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二)贷款银行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和资金使用函,交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三)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根据贷款银行的审核意见和资金使用函,对申请用款企业进行审核,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与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将资金打入用款企业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账户,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企业偿还银行贷款后,贷款银行必须及时向企业提供贷款,并监督企业将贷款划入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专项用于偿还资金。
五、收益核算
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全部纳入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核算。
六、加强管理
州工信委要认真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宣传指导工作,定期掌握资金运行情况,督促企业使用好资金。州人行、文山银监分局要强化对各贷款银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防范和控制资金运行风险。
七、责任追究
用款企业、贷款银行、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要高度重视资金的使用,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款企业、贷款银行、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应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若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的,按三方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若任何一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资金和因其他原因导致资金被拉用、挪用或不能按时偿还的,除按三方协议承担责任外,对违约的各方还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用款企业:(1)取消政府给予的所有优惠政策;(2)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在辖内媒体公示并制裁;(3)采用企业股权反担保,对违约部分由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控制股份。
(二)对贷款银行:按1:5—10倍比例实行财政性存款调剂制裁。
(三)对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由州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上述各方若有涉及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印发